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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指南

来源:渭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8-04-06 08:40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时间是哪年?

答:大病保险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行市级统筹。

2.哪些人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答:凡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全额缴费的人员及城镇新出生人口(农村新出生人口出生当年随参合母亲享受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用),均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按照自然年度统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就诊的参保(合)居民(以出院日期为准)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3.目前,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是多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其他优惠吗?

答:全市城乡参保(合)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市域内就诊,新农合参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0.8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2万元;在市域外就诊,城乡参保(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4万元。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新农合报销完成后,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不受就诊区域限制,起付标准为0.3万元。

4.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合)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进行补偿。

具体见下表:

此外,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等11种疾病的患者,在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定点医院实施救治的,新农合结算后,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补偿比例在现行基础上提高5%。

5.大病保险最高可补偿多少?

答: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分别在市域内、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合)患者,累计补偿时分别按市域内、市域外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计算;既在市域内又在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合)患者,累计补偿时按照市域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计算。

6.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需注意些什么?

答:城乡“低保户”、城乡特困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众,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再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7.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哪个部门主管?

答:主管部门为渭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8.符合报销条件的参保(合)人如何申报大病保险?

答: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参保(合)人可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中心(合疗办)申请大病保险报销。

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度内多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可将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累加后享受大病保险。

当年度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最晚于次年3月底前申请大病保险报销补偿。

9.申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被保险人身份证、医保卡(合疗证)、银行卡;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明细单;医保结算单;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户口本或出生证)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证、医保卡(合疗证)、银行卡须审核原件,医保结算单须提供原件,其他资料如已经提供基本医疗报销,则提供复印件即可。